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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公积金可付房租

发布时间: 2016-11-22 17:39:26

来源: 中安在线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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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安徽省省住建厅对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进行了解读。其主要内容包括公积金可以支付房租、住房租赁合同需登记备案等一系列利于稳定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条例。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的具体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文稿,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公积金可以支付房租。《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同时,我省还将加快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培育一批租赁机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投资平台组建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对外出租,优先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住房需求。

(三)住房租赁合同需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紊乱,租赁双方时常发生纠纷,不仅为人诟病,而且制约着行业的发展。对此,《通知》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提出要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将在全省得到落实。《通知》要求提高备案效能,方便租赁当事人,同时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我省还将推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公安部门将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四)中介机构信息将上网公布。如何甄别中介机构真伪以及其信用情况?按照要求,安徽省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失信将被惩戒。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三、保障措施

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强化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联动,定期组织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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