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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 减轻楼市去库存压力

发布时间: 2016-11-04 15:10:12

来源: 合肥在线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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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市“去库存”中,购租并举被视为一项重要举措。11月3日,安徽省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为租赁市场送来诸多利好政策。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将可按条件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哪些条件?

《通知》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租赁住房的作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同时,安徽省还将加快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通知》还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投资平台组建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对外出租,优先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住房需求。

住房租赁合同需登记备案

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紊乱,租赁双方时常发生纠纷,不仅为人诟病,而且制约着行业的发展。对此,《通知》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提出要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将在全省得到落实。《通知》要求提高备案效能,方便租赁当事人,同时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安徽省还将推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公安部门将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中介机构信息将上网公布

如何甄别中介机构真伪以及其信用情况?今后,租客再也不用为此感到烦恼,因为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将上网公布。

按照要求,安徽省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在行业信用管理方面,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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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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